離退休黨員的組織生活
發布時間:2010-04-02 浏覽次數:0次
對離休、退休、退職的黨員,黨組織應加以關心和愛護,根據中央有關規定,對他們的組織生活,應分不同情況妥善安排。
( 一)凡就地安置并歸原單位管理的離休、退休幹部中的黨員,原單位的黨組織應将他們編入支部,或建立離、退休幹部支部。居住地離原單位較遠的,可根據具體情況,将他們單獨編成小組或支部,由黨組織指派專人負責聯系,也可以與居住地的街道黨委聯系,平時在街道參加一定的社會活動,定期回原單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,過去已轉歸街道黨委管理的離、退休黨員幹部,可仍在街道參加黨的組織生活。
( 二)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黨員和退職幹部黨員,其黨的組織關系一般應轉到居住地區街道(或農村)的黨組織,他們的組織生活應當由街道(或農村)黨組織安排。
( 三)易地安置的離休、退休、退職黨員,其黨的組織關系應轉到接受地區,由接受地區的黨組織負責安排和組織他們參加黨的組織生活。
( 四)離休、退休黨員,因看病、探望子女和親屬,外出時間超過六個月的,所在單位的黨組織,應給他們開具黨員證明信(即臨時組織關系介紹信),有關單位(或地區)的黨組織,應接受并安排其參加黨的組織生活。
( 五)對于年老多病、行動不便的黨員,可根據他們的身體狀況,适當組織他們參加黨内有關會議和其他活動。黨組織應指定黨員負責聯系,向他們傳達黨内文件精神,并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。
( 六)離休、退休黨員較多的地區或單位,為使他們及時看到文件或聽到文件的傳達,黨組織可根據具體情況,适當增發一部分文件,作為專用,由專人負責保管。
( 七)安排離休、退休、退職的黨員過組織生活,參加社會活動,要照顧他們的身體情況,次數不宜過多,負擔不宜過重。